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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5月21日 星期一

[資料] Shengen Visa 申根簽證

шенгенская виза = Shengen Visa

Шенгенская виза визы в Европу оформление шенгенской визы от 1-ого дня
http://www.shengen-visa.ru/

申根簽證 (ESV) 簡介
http://big5.china.com.cn/chinese/TR-c/215874.htm

申根簽證(European Schengen Visa),源於1985年6月14日在盧森堡申根城簽署的一份國際公約。該條約由德國、法國、荷蘭、比利時和盧森堡5國達成。協議規定了單一的簽證政策,即凡外籍人士持有任何一個申根會員國核發的有效入境簽證,可以多次進出其會員國,而不需另外申請簽證。因此,前往西歐德、荷、法、比、盧5國旅行,只需獲得其中一國的簽證即可。

隨著歐盟國家一體化進程的發展,申根協議國也不斷增加。1990-1992年義大利、西班牙、葡萄牙和希臘相繼加入。1994年12月22日波恩會議決定次年申根簽證生效。 1995年3月26日德、法、荷、比、盧、西、葡7國正式實施。以後義大利、奧地利、希臘也相繼批准實施;今年3月25日北歐五國(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和冰島)也正式參加此協議。因此,目前申根協議國的範圍,覆蓋了西歐、中歐、北歐和南歐等15個國家(德國、法國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義大利、奧地利、希臘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、冰島),只有中歐的瑞士除外。

申根公約國
http://www.boca.gov.tw/ct.asp?xItem=869&ctNode=35&mp=1

國家概述:
申根公約國自2001年3月25日起由十國增為十五國,即比利時、荷蘭、盧森堡、法國、德國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希臘、丹麥、瑞典、挪威、芬蘭及冰島,目前申根公約實施範圍僅及於3個月以下之一般人士旅遊簽證,原則上,凡條件符合者,可一證照通行15國,但亦非毫無限制,一體適用,各當事國政府仍得視特殊 情況保留若干行政裁量權。

國人赴申根國家旅遊,倘中途前往非申根公約國後,欲再進入申根公約國,則須申請多次申根簽證。由於申根多次入境簽證費用較單次為高, 近有部份國人為節省費用,僅申辦單次入境簽證赴歐旅遊,途中離開申根國家後即無法再入境申根國家,在此,籲請國人赴歐旅行特別注意此節。

目前在我國核發申根共同簽證之歐洲國家駐台機構有:比利時(兼代盧森堡簽證)、荷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奧地利、義大利、西班牙(兼代辦赴希臘簽證)、丹麥(兼代辦赴挪威簽證)、瑞典(兼代辦赴芬蘭簽證),希臘已停辦國人赴希之「落地簽證」。

凡至申根國家旅遊應注意:(一)開出機票之日期必須早於簽證日期,如因改換班機,務必持有原班機之證明,諸如電腦訂位號碼、抵離班機次等資料(二)確認訂妥旅館,尤其須注意登記姓名應與護照相同;(三)持有足夠生活費之現金或出示有效之信用卡;(四)隨身攜帶我駐外各館處之急難救助電話號碼以備急需。

依據申根公約國家簽證規定,旅客自申根境外國家機場(例如臺灣桃園國際機場)途經兩個(含)以上申根境內國家機場(例如分別在比利時及荷蘭機場)轉機時,必須辦理對各該國均有效之過境簽證(Transit Visa)。

國人向申根國家駐台單位申請簽證時,請依(1)首先入境國家;或(2)停留時間最長國家之駐台單位提出申請核發,以免遭拒絕入境。倘遇詢問時,即依上述(1)或(2)項考量,據實以答即可。

國人取得赴歐申根簽證時,請注意簽證上有無加註「不需保險」(No Insurance Required)之註記,倘無上揭註記或該註記不是用英文登載時,則有必要向原核發簽證機構查明並詢問清楚。另赴歐盟國家旅遊時應隨身攜帶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,以補強上揭註記之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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